(四)结合存货监盘,了解存货是否真实发出。销售行为的发生,必然引起存货数量的变动。上市公司虚构销售业务,可能根本不涉及存货的流动,所以可通过实施存货监盘程序了解企业存货的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如果存货的实存数大于账面数,应查明有无已确认销售而未发出存货的情形存在,并进一步查明是否为虚假销售。另外,对出售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行为,也应监盘产权是否已办理转移,以判断相关交易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五)关注日后退货、收款的相关记录。有的上市公司为了提高报告年度的经营业绩,在年末集中实现“销售”.但这些销售只是“纸面富贵”,并未真正实现,往往在期后表现为销货退回。在税务稽查时,应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有无大额或连续的退货,并查明这些退货是否为年末集中“销售”部分。另外,可以通过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相关银行进账单等收款凭证以及应收账款收回记录,进一步证实报告期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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