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税务稽查对策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的作假手法一般包括虚增资产和收入、虚减负债和费用,其中虚增销售收入是公司业绩作假的主要手段之一。查清上市公司虚增收入是税务稽查关注和贯彻 既不少收也不多收 的税收政策的重要方面。 一、作假的主要手段 (一...

    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的作假手法一般包括虚增资产和收入、虚减负债和费用,其中虚增销售收入是公司业绩作假的主要手段之一。查清上市公司虚增收入是税务稽查关注和贯彻“既不少收也不多收”的税收政策的重要方面。

    一、作假的主要手段

    (一)虚构客户,虚拟销售。上市公司虚拟销售对象及交易,对并不存在的销售业务,按正常销售程序进行模拟运转,包括伪造顾客订单、伪造发运凭证、伪造销售合同、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销售发票等。由于客户和交易是虚拟的,所以顾客订单、发运凭证、销售合同是虚假的,所用的客户印章是伪造的,但销售发票一般是真实的。虽然开具发票会多缴纳税金,但是为了达到增加利润这一更高的目标,企业认为多缴纳一些税金也是值得的。

    (二)以真实客户为基础,虚拟销售。上市公司对某些客户有一定的销售业务,为了粉饰业绩,在原销售业务的基础上人为扩大销售数量,虚构销售业务,使得公司在该客户名下确认的收入远远大于实际销售收入。

    (三)利用与某些公司的特殊关系制造销售收入。例如上市公司将产品销售给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然后再由其子公司将产品从第三方购回,这样既可以增加销售收入,又可以避免公司内部销售收入的抵销。该第三方与公司虽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但往往与公司存在一定的默契。

    (四)对销售期间不恰当分割,调节销售收入。由于会计期间假设的存在,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需要有合理的归属期,其中会涉及销售收入在哪个会计期间予以确认的问题,公司为了调节各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往往对销售期间进行不恰当的分割,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

    (五)对有附加条件的发运产品全额确认销售收入。通常产品发运是确认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最直观的标志之一,但产品发出并不意味着收入能够确认。例如上市公司将商品销售给购货方的同时,赋予其一定的销售退货权,此时,尽管商品已经发出,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未必能全部流入公司,只能将估计不能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为收入,但公司为了增加业绩却全额确认、收入。

    (六)在资产控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确认收入。一般而言,公司只有让渡资产的所有权,才有取得索取该项资产价款的可能,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将资产转移给购货方,却仍然保留与该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不能确认该项收入。例如上市公司出售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交易中,如果相关资产未办理交接过户手续,则相关收入不能确认,但许多公司在相关资产控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确认了收入。

    二、作假的主要途径

    上市公司在业绩造假的过程中,往往会暴露出一些迹象,稽查人员应根据这些蛛丝马迹,于细微之处分析企业作假的可能性,以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关注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异常现象。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一)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及能力分析。管理当局肩负着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得到合理有效执行的责任。所以其品行、阅历、经验、能力及其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风格和对风险的认识与控制方法等都会影响公司运行的规范性。税务稽查时应对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和能力进行评价,并关注其待遇是否与公司业绩挂钩、是否遭受异常的压力、关键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是否稳定等因素,以便从整体上把握企业业绩作假的可能性。

    (二)公司股票市场形势分析。上市公司业绩作假的目的多是迫于业绩压力。往往是为了达到再融资指标、避免退市或配合股票市场的价格预期。如果发现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并伴有需要再融资、处于亏损的边缘、面临被特别处理等异常现象出现,税务稽查时应予以特别注意,此时企业可能迫切需要虚构销售收入来粉饰其经营业绩。

    (三)企业产品生产情况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产品生产情况的好坏,直接决定了销售情况的好坏,所以在税务稽查时应密切关注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是否严重闲置、生产车间是否经常停产、存货数量是否大量增加等现象。如果这些现象单独或同时存在,报告期经营业绩却没有相应下降,这时就应考虑企业业绩作假的可能性。

    (四)市场销售形势分析。上市公司产品适销对路,是实现较高利润水平的前提。税务稽查时应当充分关注市场销售形势未得到改善情况下的销售增长.并对与其相关的成本变动趋势进行分析。另外,若公司对某一产品或销售客户过分依赖,也应作为重点稽查领域予以关注。

    三、税务稽查对策

    随着电脑科技的发展和普及运用,目前上市公司作假的技术手段越来越高明,许多环节都能做到“天衣无缝”。企业内部采购、生产、财务、销售等各个部门假戏真做、假账真算,给税务人员发现可能存在的虚构销售收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税务人员在进行稽查时,除了查阅合同、发票、出库单等常规稽查程序外,应特别注意以下程序的实施检查,并真正执行到位,以发现是否存在虚假销售。

    (一)进行分析性核。通过资料之间的比率或趋势分析,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项目的意外波动。在进行收入稽查时,可以选用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并横向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资料进行比较,纵向将本公司不同时期的资料进行比较。如果差异较大,应予以特别关注,并辅之以必要的其他稽查程序,进一步证实其变动是否合理。

    (二)结合存货流转,测试生产与销售的相关性。检查上市公司的销售收入是否可信,还应结合存货流转稽查程度,如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查阅生产任务通知单、收发料凭证及其汇总表、产量和工时记录、成本计算资料等,以确定经营过程中的购货量与消耗量、消耗量与产出量、产出量与销售量之间是否配比。

    (三)结合应收账款函证,确定销售的真实性。税务人员在进行应收账款函证时,既可以对其余额进行函证。也可以对其发生额及销售条件等进行函证,前者可以证实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后者可以发现销售行为是否真实。在对收入的合理性进行稽查时,可以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确定销售收人的真实性。并对未回函、询证函被退回、回函确认数与企业账面记录不一致等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可考虑予以延伸稽查,了解相关客户的经营范围、规模和方式以及报告期购货情况等,以确认应收账款发生的真实性并进而推断销售收入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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