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11-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按照本公告发布的标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详见《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3%。 三、本公告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公告进行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注: 1.行业分类适用国民经济行业与分类代码(GB/4754-2011)。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征收率。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等行业适用本表“服务业”征收率。除以上明确列举以外的行业适用本表“其他行业”征收率。 2.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生产经营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本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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