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违规与非法定验资人员合作出具证明文件处罚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2002]第231号 2002-09-16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违规与非法定验资人员合作出具证明文件处罚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2]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名义签字的证明文件,属虚假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出具证明文件,属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意见,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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