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 1996-10-10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意见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转借、出卖、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行为中承租(受让)者的处罚,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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