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10-10
摘要:对转借、出卖、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行为中承租(受让)者的处罚,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          1996-10-10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意见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转借、出卖、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行为中承租(受让)者的处罚,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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