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7]5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变更注册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 人气: 时间:2007-05-28
摘要:企业办理变更注册资金(本),是在原有注册的基础上作出的改变,不属于新注册范围。因此,自2006年1月9日以后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本)发生变更的,不得以变更后的注册资金(本)作为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变更注册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512号                    2007-05-28


河池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发[2007]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为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且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的企业。经咨询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答复:企业办理变更注册资金(本),是在原有注册的基础上作出的改变,不属于新注册范围。因此,自2006年1月9日以后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本)发生变更的,不得以变更后的注册资金(本)作为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