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变更注册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512号 2007-05-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发[2007]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为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且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的企业。经咨询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答复:企业办理变更注册资金(本),是在原有注册的基础上作出的改变,不属于新注册范围。因此,自2006年1月9日以后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本)发生变更的,不得以变更后的注册资金(本)作为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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