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试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9〕97号 2009-07-30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和促进我市外贸出口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试点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08〕25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的试行意见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入A类管理的外贸企业,可试行“先退后审”的办法。 二、实行A类管理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B类以上(含B类); (二)企业前两年(按出口所属期计算)已申报出口额均在5000万美元以上; (三)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截止上年底)满5年;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并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五)企业5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三、对于试行“先退后审”的A类企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日常受理企业退(免)税申报手续后,应及时通过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进行机审,机审通过可先行办理退税,事后再补进行人工审核。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退(免)税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计算机审核、审批,退库手续,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审核工作任务。人工审核发现问题且函调回函确有问题的出口货物,主管退税机关应及时收回已退税款。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对照规定的条件核对出口企业提请的申请,对符合A类管理的企业予以确认,并将有关名单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五、除纳入A类管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仍维持现行做法。 六、A类企业的名单一年确认一次,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A类企业的日常监控,发现其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停止或取消其试行“先退后审”的资格。 七、本通知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