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0]4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14
摘要: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区分行或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由地市级分行或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凡不实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成员企业,其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再报批,分别按规定标准计算,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要进行纳税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桂国税函[2000]493号        2000-12-14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区分行或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由地市级分行或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凡不实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成员企业,其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再报批,分别按规定标准计算,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和修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及审批权限,仍分别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原有关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