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桂国税函[2000]493号 2000-12-14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区分行或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由地市级分行或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凡不实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成员企业,其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再报批,分别按规定标准计算,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和修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及审批权限,仍分别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原有关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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