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4]1号 1994-09-29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正常运行,满足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启用“山东省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不再使用原山东省税务局印制的“山东省固定工商业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单”。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的管理,严格按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填开使用。“山东省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地可于1994年10月底前宋省地方税务局领取。 附件:“山东省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式样 (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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