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出口税收统计分析考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407号 2001-12-13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提高计划统计分析工作质量,使我省进出口税收计划统计分析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进出口税收统计、分析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省局要求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反映客观情况,切实做到资料完整、数字准确、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报送及时。每月初5日内上报《出口退税进度月报表》(包括纸质报表、电子数据),每季度末十日内上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季度分析》。 省局按季对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计分析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实行统计报表百分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季通报差错等情况。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统计、分析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1、出口退税进度月报表;2、特殊政策退(免)税统计月报表;3、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季度分析; 二、评分办法:建立考核档案,以100分为基础分,按规定标准实行扣分制。 三、扣分标准: 1、未按时报送报表及文字报告,每迟报半天扣10分。 2、只上报统计报表、不上报文字报告的,晚报半天扣10分。 3、各种报表、文件、软盘(包括无数据的空白表及数据文件)必须齐全,漏报一张有数据的报表或文件扣10分,漏报一张空白表或文件扣5分。 4、报表名称;报表项目(包括公章、表底盖章、填表日期和报表所属时间)应完整。表底的主管局长、处长、复核、制表签章用计算机打印无效,每漏一项扣2分。 5、表内数据必须准确,散总应相等平衡,每错一处扣2分。 6、表间数据的逻辑关系应对应一致,每错一处扣2分。 7、报表的金额(除特殊情况)单位一律使用万美元、万元。错用金额单位的,每种报表扣10分。 8、特殊情况未作说明和要求注明的数据不注明的,除数据本身按差错或漏报扣分外,每表再扣2分。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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