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哈地税发[2008]40号 2008-4-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修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暂行)的批复》(哈政综[2008]23号)的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条例》要求,此次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局长要具体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衔接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宣传,全面辅导。要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认真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召开专题会议讲解或辅导新的税收政策,印发土地使用税宣传辅导材料。各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要由专人负责辅导。同时,税收管理员要按管辖范围主动宣传,使纳税人准确掌握《条例》政策规定。 二、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执行时间 根据《条例》的规定,新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哈尔滨市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是: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4元、四等10元、五等6元、六等2元。 (二)对我市所属县(市)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函》(黑财税〔2007〕37号)执行。 四、严格按新的地段等级范围征税 市区各局要认真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征税范围,征收土地使用税。要严格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暂行)的批复》(哈政综〔2008〕23号),执行新的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征税范围。 五、认真做好税款的征收和补征工作 (一)对已按原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缴足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需按新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计算补缴税款差额。 (二)对未按原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缴税的纳税人,要按新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算缴纳欠缴的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征期为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的10日前缴纳。根据有关规定,将所欠税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入库。 六、做好外资企业土地使用税税款征收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将外资企业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由其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各基层单位要加强对外资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情况的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从摸清税源入手,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切实做到应收尽收。 七、一户式档案和税收业务管理系统中数据核对修改工作 各基层单位要认真组织人力对纳税人一户式档案资料中涉及土地使用税的内容进行核实,按照新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及地段等级范围确定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填写《房屋、土地、车船、资源情况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经相关岗位(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将纸质档案扫描替换一户式电子档案中原有记录,并在税收业务管理系统中修改相关变动信息,最后将纸质资料整理归档。 各基层单位在修改《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税务机关填写)时,要将纳税人涉及到的所有修改税种信息填全。鉴定人、录入人、审核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并按规定进行签字、盖章。 各基层单位要在6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为确保工作质量,各基层单位法规、监察科(股、室)应在7月份对此项工作进行验收,对没有按照要求执行的要进行问责。 八、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基层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调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对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向市局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中,如发现征税范围界定不清、街路遗漏、等级划分不合理等问题,确需修正的,要进行梳理归类,经本单位局务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局同意后再统一修正。 附件: 2、《哈尔滨市各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新旧对照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