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2005年度年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5]491号 2005-11-9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文件的规定,市局决定对我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审制度。为做好2005年度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年审的范围:已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 二、年审的时间: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 三、年审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及税控装置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IC卡报数与发票使用情况核对、结存、保管、缴销和违章情况以及税控装置的领购、安装等情况。 四、年审的程序: (一)受理: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对前来年审的纳税人发放《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财务报表; 5.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6.《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受理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收管理员岗位;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二)初审: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岗位收到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的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所长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受理岗位。 (三)审核:主管税务所长对税收管理员签署意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复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初审岗位。 (四)复审:区县级营业税主管部门对税务所上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并上报主管局长批准;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税务所。 (五)审定:主管局长对营业税主管部门上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进行审核,经批准合格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营业税主管部门。 营业税主管部门对经主管局长批准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年度审验记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县级税务机关公章。 (六)送达:税务所受理人员收到上一级批复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已通过年审记录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 (七)时限:主管税务所接到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30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区县分局营业税主管部门,区县分局应在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五、年审结果: (一)年审合格的处理。 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年度审验记录上签署意见,加盖区县级税务机关公章。 新《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编号为:地税局代码+税务所代码+3位顺序号,与原编号一致。《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三年更换一次,每年进行审验。 经本次年审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年审不合格的处理。 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由税务所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告知书》,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主管税务所应暂收纳税人未使用的货物运输发票,纳税人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纳税人,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并退回暂收纳税人的发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所填写《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上报营业税管理部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等相关资料,纳税人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所应填写《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报营业税主管部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1.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2.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3.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4.未按规定开具、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6.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纳税人,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三)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应责令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如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纳税人,则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四)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 (五)凡不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七、各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年审工作,认真按照年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于2006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局。 附件: 2.税务文书领取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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