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的通知 为全力配合做好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共同协商,决定将我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二、2022年1月~4月属期工伤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三、2022年1月~4月属期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四、2022年1月~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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