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2]33号 2002-01-1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对附件一所列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从2001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附件二所列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从被审定月份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对认定时间在下半年度的,企业也可报征收机关备案后,当年所得按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2002年计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对高新技术企业过去已按新办企业有关政策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不再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 三、对附件三所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在上半年度的,可从2001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时间在下半年度的,应从2002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经省、市科学技术部门复查后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广州实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和附件四所列的商新技术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依法追补入库。 附件: 1、2001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略) 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略) 3、广州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4、穗科函字[2001]208号(略) 5、取消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20家)(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1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