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1999]3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20
摘要:各类旅店业企业、凡将原有房屋、客房等出租(包括重新改造、装修后出租)给承租人作为经营使用或办公使用的、均属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及相关房产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琼地税发[1999]31号         1999-01-2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属于租赁业,为公平税负,强化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旅店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各类旅店业企业、凡将原有房屋、客房等出租(包括重新改造、装修后出租)给承租人作为经营使用或办公使用的、均属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及相关房产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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