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琼地税发[1999]31号 1999-01-20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8月19日起,本法规有关房产税规定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属于租赁业,为公平税负,强化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旅店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各类旅店业企业、凡将原有房屋、客房等出租(包括重新改造、装修后出租)给承租人作为经营使用或办公使用的、均属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及相关房产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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