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军队单位房产、车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税三[1987]53号 1987-1-4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1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0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关于军队单位房产、车船的征免税问题,根据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的精神和省税务局[87]粤税三字第006号《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军队单位房产车船征免税问题特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1.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军事机关、部队经营的影剧院(场),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办企业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当前不少军工(需)企业兼产民用产品,为正确掌握征免界限,凡主要是生产军用产品的,暂不征收房产税;主要生产民用产品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内部物资调拨和供应单位,军人服务社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专供军内使用的宾馆、招待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凡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军发两用的军事机场、港口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军民自给的农、牧生产基地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对外营业单位和出租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略)详文见车船使用税法规 广州市税务局 1987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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