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2003]10号 2003-5-6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财预[2002]98号)精神,考虑到幼托教育在票据使用中的特殊性,经研究,决定增设《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手续,经批准民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 二、《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为手写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黄打黑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女方单位报销凭证,棕色油墨印框,防伪水印纸,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套印监制章);第三联发票联(男方单位报销凭证,棕色油墨印框,防伪水印纸,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套印监制章);第四联记账联(红打黑墨印框)。 三、《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规格为:127x177=36K;代码为:0662031141;字轨号:沪II(62);包装为:50份/本,40本/包。 四、《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印制价为:6.90元/本;发售价为:8.30元/本。 五、《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自2003年5月1日开始启用。 六、《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开具缴销;检查等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将按规定处罚。 附件:票样(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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