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5]8号 2005-01-17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积极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电力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地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区县级供电企业预缴增值税,对不能核算销售额的,上报省局备案。 二、预缴环节确定为区县级供电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防伪税控系统发行、专用发票的管理及其它相关税收管理工作,确保预缴环节增值税顺利征收。 三、做好相关资料的传递工作,确保资料的准确、及时、顺畅传递。目前,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核算地在辽宁省沈阳市,其主管税务机关为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和平分局。请各预缴税款的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每月申报期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按规定传递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对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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