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9]26号 2009-01-13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该通知要求对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栏次内容和填写说明进行修改并加紧印制纸质申报表,以保证纳税人在2月份申报期使用上新申报表。 二、各地应按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写说明及时修改升级网上申报软件,保证网上申报企业2月份申报期的正常使用。 三、对于通知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调整,由于相关政策尚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在总局明确前,小规模纳税人仍使用原申报表。 四、按照通知要求,省局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表填表说明进行调整修改并下发各地(附后),供参考使用。各地原则上不得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作大的修改和变动,以保证申报数据口径的一致性。 五、各地在对纳税人进行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宣传辅导时,应加强对申报表内容及填写口径调整的宣传辅导,切实提高申报数据质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