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7]242号 1997-10-17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局文件第二点所规定的内容,请按附件1、2文书格式办理,并由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印刷。 附件: 1.《暂停受理税务事项通知》(略) 2.《撤销暂停受理税务事项通知》(略) 3.粤地税发[1997]22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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