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征收分局设立发票鉴定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1]8号 2001-01-0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发票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社会各界鉴别真伪发票,切实做好违章发票举报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各区征收分局发票管理部门设立发票鉴定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鉴定点的职责范围 负责鉴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地方税发票。各单位订印发票由原批准印制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负责鉴定。 二、发票鉴定点的工作要求 1.各发票鉴定点从文到之日起开始受理发票鉴定。 2.各区征收分局要设专窗、专人受理发票鉴定,并向社会各单位、企业和广大群众作好宣传工作。 3.负责发票鉴定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泄露发票防伪机密;要强化服务意识,对送检人热情有礼;每月做好发票鉴定统计工作,按时汇总上报市局。 三、发票鉴定的程序及处理办法 1.鉴定发票包括原件及复印件,负责发票鉴定的经办人(以下称鉴定人)对送检的发票先鉴别真伪,经鉴定为真发票的,不需登记;经鉴定为假发票的,申请鉴定应人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发票鉴定申请表》(见附件一)连同送检发票一起送鉴定人。 2.鉴定人在假发票上分别盖上“经鉴别,此张是假发票”或“经鉴别,此件的原件是假发票”的专戳(以下简称“专戳”)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区征收分局发票鉴定专用章”,(以下简称“发票鉴定专用章”)。 对公、检、法等部门因办案需要送检并要求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的发票,送检人需出示办案单位介绍信。鉴定人可予出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书》(以下简称“发票鉴定书”,见附件二)。 3.对经鉴定有疑问需核查的发票,按发票开具的时间,属于当年的由本分局检查部门查处,属于以前年度的移交对应稽查机关处理,并分别出具查核证明给送检人。 番禺、花都区地方税务局对本区监制发票的鉴定工作要在原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出具意见应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增城、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对本市监制发票的鉴定,仍按原办法操作。 在各区征收分局设立发票鉴定点后,市局征管处仍受理发票鉴定业务,同时负有对各征收各局和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地税局发票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的职责。各单位在日常发票鉴定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发票鉴定技术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 附件:(略) 1.《广州市地方税发票鉴定申请表》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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