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434号 1995-11-1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5]221号《关于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称:“关于对供电、供水部门向用户在报装环节一次性收取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用电报装费,是指供电部门为用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而进行统筹建设和改造外部供电工程,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包括贴费、电源建设费等)。对用电报装费,比照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规定办理,按建筑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用水报装费,是指供水部门为用户用水而进行统筹建设或安装(包括户内外新装、扩大、改装、增设)供水设施,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水管网费、补偿外管费、管网安装补偿费<又称‘城市供水设施改造集资’>、管网维护费<又称‘负荷费’>、水表报装<管网>费等)。对用水报装费,比照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规定办理,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