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规[2022]3号 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14
摘要: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规〔2022〕3号                    2022-06-14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银保监分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现将《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4日

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除《规定》明确外,也可用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与《规定》中银行保函具有同一性质,均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其管理和使用按《规定》中银行保函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保函格式可参照《规定》中银行保函样本。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设区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实行属地管理(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程欠薪问题处理。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也可由工程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担保公司开立担保保函或保险公司开具保证保险保单替代。

  第五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机构(含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开具保证保险保单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设区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

  第六条 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或受理开工备案时告知相关单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填写的《颁发施工许可(批准开工报告、受理开工备案)告知单》(见附件)送达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下列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施工合同额的1.5%存储;

  (二)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但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限额标准及浮动办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可减半执行;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前款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第七条规定限额的限制。

  第九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开立银行保函及担保公司保函、开具保证保险保单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每季度至少清查一次。

  第十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将工资保证金监管纳入全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网上全流程监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附件:颁发施工许可(批准开工报告、受理开工备案)告知单(样本).docx

关于《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支持各地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政策,按照人社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银保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21年8月,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返还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须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兼顾企业减轻资金压力需求。

  二、文件起草过程

  根据《规定》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在深入各地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实施办法》初稿,初稿先后2次征求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社局和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意见,在吸纳各地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意见建议后,形成《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一条,按照《规定》中相关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存储形式、存储比例、监管权限和监管责任等方面规范具体操作办法。同时,为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对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进一步明确。

  (一)增加存储形式。人社部等七部门《规定》明确工资保证金可用现金存储或用银行类保函替代,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使用灵活方式存储保证金,结合各地已探索实行的保证金存储形式,经征求各地各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增加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及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两种工资保证金存储形式。

  (二)确定存储比例。人社部等七部门《规定》中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项目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要求工资保证金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社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报人社部备案,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开。根据我省《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建建〔2005〕24号)规定,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征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我省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合同额的1.5%存储;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额的1%存储。同时,对存储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作出规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明确监管权限及责任。为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厘清各级工作职责,根据人社部等七部门《规定》要求,明确工资保证金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设区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实行属地管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程欠薪问题处理。

  (四)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为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推动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形成合力,提出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要求行业监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或受理开工备案时履行告知相关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职责,并函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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