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财政预[2012]1489号 2012-11-30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发[2016]81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9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财政扶持政策,确保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甬财政预[2012]1488号)要求,现将有关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职责 (一)工作机构 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具体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1、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受理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相关资料审核和财政扶持资金的及时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2、国税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 3、财税部门负责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并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申请 (一)申报条件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基本条件是按月填报了《宁波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且显示税负升高的试点企业。税负升高是指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主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其中:市属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区属企业向各县(市)、区财政局申报。 (二)材料要求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1. 《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 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4.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5.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 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中前4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各主管财政部门留存。 (二)受理时限 原则上按季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受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终了后30日内。 三、审核拨付 各地财政部门受理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后,联合属地主管国税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及时完成资金拨付。 四、年度清算 各地财政部门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属地主管国税局,组织对已付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根据计算结果和已拨付财政扶持资金的差额,多退少补。市财政局依据各区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通过市与区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办理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清算工作。 五、监督检查 各地财税部门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财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度,组成评审小组,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认真审核,确保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能够有效落实。 (二)强化审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组织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建立财税部门联审机制,做好审核工作记录,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系统中填写审核拨付结果,加强档案管理。 (三)建立定期上报制度。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在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上报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2汇总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中请/审核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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