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316号 2006-7-1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农村电力固定资产的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农村电力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可由有关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对不能提供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二、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价值,可由有关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按公允价值确定。 三、供电企业可在2006年度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提农村电力固定资产无偿接收后至2005年底期间应提的折旧,并允许在税前扣除。若补提折旧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办法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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