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三改”企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减免税务登记收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2]141号 2002-07-19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减轻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企业负担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精神,现对“三改”企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三改”企业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凭有关批准文件、章程、协议书、合同、营业执照等材料每证收费减为10元。 二、对下岗职工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县(市、区)级及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下岗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市局在向省局上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时,要将这两部分证件的发放数量和收费金额单独注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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