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国税所[2008]15号 2008-03-2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全省国税系统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以下称《决定》),确保国税收入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不断优化税收结构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性增长,同时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经济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希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省委《决定》,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握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重大意义 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是省委省政府从浙江实际出发,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继续走在前列的奋斗目标而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是在科学总结浙江改革发展实践经验,深入分析浙江面临的新的竞争与挑战基础上集思广益、反复论证形成的,是一条符合浙江省情、具有浙江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科学、和谐发展之路。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是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发展经验的深刻总结,是浙江人民在创业创新伟大实践中锻造形成的浙江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浙江继续走在前列,再创发展辉煌的必然选择。深入贯彻省委《决定》,全面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国税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推进“两创”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两创”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新理念、新思维。 (二)在全民创业、全面创新的背景下国税部门面临着更艰巨的税收管理任务,一方面,要在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涵养税源,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证,确保富民、强省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又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高效公平的税收环境,确保全民创业、全面创新等措施的顺利落实。因此全省国税系统必须坚定不移地以全面履行税收职能为根本,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为重点,坚持把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创新国税管理方式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两创”决定的重大举措,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通过各种方式方法充分激发全民创业创新的热情。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努力创新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发展举措和发展方式,通过自身创新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国税事业新突破。 二、政策引导,狠抓落实,为推进“两创”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省委《决定》中指出要坚持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主攻方向,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此,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调节经济中的杠杆作用,全面推进个人、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的创业创新,形成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的新局面。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允许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我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到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到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企业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全面推进生态省份建设,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7.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企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11.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12.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对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森工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13.对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盐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支持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 14.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四)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16.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8.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9.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其将折旧年度缩短到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3年。 20.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切实改善社会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2.继续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返还增值税政策。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3.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4.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5.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利用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 26.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27.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8.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29.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0.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1.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4.国内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5.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以及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6.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规范管理、提升服务,为推进“两创”战略提供保障 (一)采取各种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37.利用各种方式进行税收政策宣传。通过建立立体的纳税宣传、咨询服务体系,包括:由互联网、短信、电子信箱、税务法规专门报纸、刊物组成的立体宣传体系;以12366电话、互联网为平台的互动解答咨询体系;以税务中介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日常宣传力度。同时,组织各地开展“税法宣传月”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各级政府、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在宣传中,要将促进“两创”战略落实的各项优惠政策作为主要宣传内容。 (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38.管理员送政策上门。各管理员须对辖区内企业分类摸底,检查辖区内企业减免税情况,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应告知其适用的优惠政策,尽快予以落实。 39.公开办税,推行阳光政务。在《浙江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和《浙江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全程服务,阳光国税”品牌建设,借助国税外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企短信交流平台和新闻媒介,进一步推进办税“八公开”制度。 40.规范岗责体系,推进全程服务。在各个单位的办税服务厅设立全程服务受理台,由全程服务受理台统一受理或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结合税收征管业务的变化,全面梳理各项税收业务,进一步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 41.根据各地实际,推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业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机关限定的涉税事项时,可以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就近到市区各国税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42.实施多元化申报,减轻办税压力。推行全省统一的网上安全纳税申报平台,真正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申报缴税的目标。 43.实现全省范围内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一窗式”办证。争取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的“一窗式”办证,从源头上保证税务登记信息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三方登记信息的一致性,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44.简化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手续。取消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需经有关部门立项的规定,企业自主立项的项目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行报国税部门备案制。 (三)创新管理手段和方式,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5.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自2008年度起,新废止合并4项管理事项,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简并涉税资料报送,简化程序,提高各环节审核效率,自2008年起,减少38个管理项目中的56份税务资料。 46.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政策台账。管理员分户建立台账,按照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内容、政策依据、税务机关审批文号、政策享受期限和数额以及纳税人实际享受减免税的具体时间、数额等内容进行登录和记载,全面真实反映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47.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下放试点工作。进一步做好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免、抵、退和外贸企业退税审批权下放试点工作,提高国税机关工作效率,加快审核审批进度。 48.开展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试点工作。积极与省外汇管理局沟通协调,率先在我省开展“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试点工作,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申报手续,提高出口退税审核效率。 49.推广应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积极推进出口退(免)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安排专项资金开发应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完善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功能,实现出口退税电子数据远程申报预审,大大减少出口企业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降低企业退税成本。 (四)加强自身建设和部门协调,提供透明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 50.大力推进“四项工程”建设。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不懈地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心系群众,服务人民,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新风正气,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51.规范税收执法。全面推行以“浙江省国税局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实现对所有综合征管软件操作人员执法行为的全程监控,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52.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监督力度。在执法检查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检查力度,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理念。 53.加强部门协调,营造税收管理的良好氛围。对内,进一步优化各税种联动管理,密切所得税与流转税的联动管理,相互兼顾共同提高管理效率与质量。对外,加强与地税局的信息交流与工作沟通,尽可能保持税收政策执行上的一致性,探索提高税收管理的互补性;同时,加强与发改委、科技、统计等部门的联系,做好所得税优惠前置条件审批部门的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相互配合把好审批关;管理员要与当地科技、统计部门及时沟通,了解科技投入企业进展情况,对企业技术开发费及时予以加计扣除。 推进“两创”战略需要市场主体和政府各部门等多方面的努力,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省局实施意见,同时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方面将出台的一系列后续配套政策和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本着支持“两创”战略的原则去贯彻执行,妥善解决企业发展和税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全面推进我省“两创”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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