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33号 2004-02-04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采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要求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也应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和《废旧物资开具清单》。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时,应将《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普通发票”栏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应要求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2月份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应在3月份纳税申报时补报。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执行时间提前向社会公告;要在2月底前督促纳税人及时下载信息录入软件,并将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说明和报送要求逐户告知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确保纳税人能够顺利办理涉税事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2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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