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湘12刑终368号 发文日期:2021-02-01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湘12刑终368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生,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7日经洪江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未予收押,同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喜生,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金玉,湖南久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詹某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湘128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詹某生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莉芬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詹某生及其辩护人曾喜生、杨金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在2010年下半年至2015年6月期间,为赚取开票费,被告人詹某生分别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怀化金隆木业陈生勇、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向孙琼,以公司名义,先后给受票单位深圳市华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208份,发票税额合计3936644.02元(价税金额合计27093373.68元,发票金额合计23156729.66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2年7月13日,向孙琼(已判刑)经陈宗福转手取得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经营权,并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至案发。向孙琼在怀化秋华木业有限公司无场地、无人员的情况下,借用怀化市鹤城区美英木业有限公司经营场地,使得秋华木业有限公司通过怀化市鹤城区国税局的检查验收,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拥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限。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詹某生与向孙琼口头约定,由詹某生出面联系接受虚开发票的公司,向孙琼以怀化市秋华木业公司名义为受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詹某生按票面金额3.2%至3.5%提成返点支付开票费给向孙琼。在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向孙琼以公司名义,先后给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6份,价税金额合计56198429.89元,发票金额合计48032845.95元,发票税额合计8165583.94元。其中被告人詹某生在詹国保(因病已死亡)的安排下亲自联系经手为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价税金额合计16338448.00元,发票金额合计13964485.48元,发票税额合计2373962.52元;为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金额合计5088975.20元,发票金额合计4349551.44元,发票税额合计739423.76元。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均持怀化市秋华木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到当地国税部门进行了税率为17%进项税款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的严重后果。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詹某生向洪江市公安局缴纳非法所得4万元。 2.2010年下半年期间,詹乾坤(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已被判刑)、詹国保(因病已死亡)二人,以深圳市华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的名义做代理出口退税,骗取税款牟取非法利益。詹乾坤联系被告人詹某生,要詹某生帮忙联系出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詹某生告诉詹乾坤可去怀化联系。三人约定由詹乾坤支付出票方7%的开票费,詹某生另外收取詹乾坤方1%中介费,詹乾坤则每出口1美元收取2分人民币的中介费,其余利润归詹国保所有。后詹乾坤找到华盛公司负责人黄某1应,谎称想通过该公司代理出口怀化市金隆木业有限公司一批木制家具,取得黄某1应同意。后被告人詹某生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怀化金隆木业公司陈生勇(已判刑),按詹乾坤提供的开票金额、家私数量等资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不含作废2张),价税金额合计5665950.48元,发票金额合计4842692.74元,税款金额合计823257.74元。华盛公司财务人员欧某操作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退税款726403.88元。 案发后,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洪江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华盛公司负责人黄某1应退缴违法所得300万元。 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詹某生被洪江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4月3日,被告人詹某生通过其邻居詹某1向洪江市公安局电话投案,表示待清明节(4月5日)扫墓后即到洪江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4月5日,被告人詹某生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单位统计表、怀化市金隆木业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等书证,证人黄某2、陈某、黄某1应等人的证言,怀化市泰信司法鉴定所怀泰信司鉴所(2015)会鉴字第014号、(2016)会鉴字第011号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同案人向孙琼、陈生勇的供述,被告人詹某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 该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生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具无真实货物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詹某生伙同他人虚开税额合计3936644.0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詹某生受詹国保安排,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单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生委托他人通过电话向洪江市公安局投案,在准备投案前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抓获,视为被告人詹某生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单位的违法所得已部分退缴到位,可酌情从轻处罚。受票单位退缴的违法所得在其他案件中已经处理的,本案不再处理。对被告人詹某生和受票单位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詹某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对被告人詹某生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洪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抗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被告人詹某生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后又上诉,导致本案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条件,不应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予以从轻处罚。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上述抗诉意见。 上诉人詹某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詹某生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与同案人向孙琼相比,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情节没有出入,本院均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詹某生在一审庭审中提出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公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认为上诉人詹某生的行为构成自首。在二审庭审中仍坚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过重。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上诉人詹某生的基本身份情况,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上诉人詹某生于2015年6月1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上网追逃的事实。 (3)抓获经过:证明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9年4月5日零时在广东省饶平县将网上在逃犯人员詹某生抓获的情况。 (4)情况说明2份、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明洪江市公安局侦查中心民警杨会安于2019年4月3日中午接到詹某1(电话号码138××******)的未接来电,下午回电,詹某1说詹某生是其老乡,詹某生准备清明节挂亲(扫墓)后,立即到洪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杨会安报告侦查中心主任易忠贤,并做好接待自首准备。4月5日下午接到饶平县公安局电话,告知已抓获逃犯詹某生,要洪江市公安局去交接。 (5)户口注销证明,证明同案人詹国保因死亡于2014年2月9日被注销户口。 (6)诊断报告及住院证明、住院照片,证明上诉人詹某生于2017年12月5日因摔伤以其兄詹演生名义在潮州市中心医院住院,同年12月20日出院。 (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詹某生于2019年4月17日向洪江市公安局退缴赃款4万元,另交纳2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 (8)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信息、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相符),证明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碧芬,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田头社区马安岭路段6。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7月22日认证,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至7月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共294份(分别为59份、42份、87份、170份、89份),均认证相符。其中秋华木业公司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的具体发票号及开票日期、发票金额、发票税额等列表。 (9)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信息、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相符),证明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钟圆妹、股东黄中选,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社区××工业区××号。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7月22日认证,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2月至8月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21份(分别为36份、25份、28份、23份、22份、37份、50份),均认证相符。其中秋华木业公司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具体发票号及开票日期、发票金额、发票税额等列表。 (10)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单位统计表、地址表,证明经统计,将秋华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单位名称、所属时间、发票份数、价税合计金额及所在地址进行列表,受票单位共13家: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至8月20日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价税合计16338448元;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至7月25日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合计5088975.2元;惠州市纳纬仕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金额4677700元;江西省恒荣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金额4636800元;惠州市紫桐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价税合计金额3714999.6元;深圳市永明盛供应链有限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金额3322290.45元;惠州市惠阳区和信源家具厂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金额1516900.45元;深圳市佳宝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金额1377000元;深圳市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金额1159075元;深圳市欧迈家具有限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金额1150280元;惠州市惠阳鸿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金额650000元;惠州市百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金额348810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86份,价税共计金额56198429.89元。 (11)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登记证、向孙琼身份证,证明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2012年8月1日由向卫华变更为向孙琼。 (12)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物证照片,证明洪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将查获的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以向某2等人的名义虚开的通用手工发票于2015年6月19日拍照固定证据存卷。 (1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洪江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29日对深圳市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黄某3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2张、国税局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4张、银行存款日记账复印件2张依法予以扣押的情况。 (14)怀化市鹤城区国税局出具的秋华木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证明怀化市鹤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列表清单,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5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6份的开票日期、销方识别号、购方识别号、发票金额、发票税额等详细情况。 (15)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明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8日,法定代表人向孙琼以及公司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等情况及原设立登记法人代表为向卫华。 (1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附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等资料,证明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及以向某2等人的名义和身份证信息开出的农产品通用手工发票收购金额用于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等情况。 (17)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证明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的纳税代表人于2012年7月20日申请变更为向孙琼,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及单份发票最大开票限额。 (18)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银行转账交易信息资料,证明其与相关业务公司转账交易情况。 (19)怀化市鹤城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证明,证明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自2011年7月18日登记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缴纳增值税634762.53元,滞纳金2428.19元。 (20)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怀化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7日决定将怀化市鼎旺木业有限公司、怀化市金隆木业有限公司、怀化市佳家乐木业有限公司、怀化市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交由中方县公安局管辖。 (21)归案经过,证明中方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得知詹某生到洪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通过电话联系詹某生,詹某生2019年5月9日到中方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22)拘留证、暂不予收押上诉人詹某生通知书,证明2019年5月9日,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决定对詹某生执行拘留,送怀化市看守所羁押。因詹某生血压200/130mmHg,三级高血压、心电图窦性早搏,不符合收押条件,怀化市看守所于当日出具不予收押通知,并附病历记录。 (23)关于犯罪嫌疑人詹某生移送起诉相关情况说明,证明中方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詹某生案件被洪江市公安局移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后于2019年11月25日撤回。中方县公安局办理的詹某生涉案犯罪事实与洪江市公安局办理的事实无关联,且洪江市公安局未移送中方县公安局,故将案件移送起诉至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4)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决定将詹某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一案指定由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5)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5)洪刑初第158号、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刑初103号、(2017)湘1221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三份,证明与詹某生相关联的同案犯向孙琼、詹乾坤、陈生勇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被上述法院判处刑罚及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况。 (26)怀化市金隆木业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证明怀化市金隆木业有限公司给深圳市华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26份(包括2张作废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号码、金额、税额等情况。 (27)证明、列表及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怀化市金隆木业有限公司给深圳市华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开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存卷情况。 (28)怀化市金隆木业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汇总表:证明金隆木业有限公司出票给深圳华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萍乡卓旺、萍乡市华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及发票金额、税额等统计情况。 (29)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法院诉讼卷正卷):证明黄某1应于2015年6月17日被中方县公安局暂扣人民币300万元,深圳富迪科技家具有限公司(洪江市公安局暂扣)于2015年8月21日向洪江市财政局缴纳暂扣款70万元、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洪江市公安局暂扣)于2015年10月26日向洪江市财政局缴纳暂扣款50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他系深圳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4年2月份至8月份,经中间人陈某联系,秋华木业公司给公司开具16333844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按票面金额付给陈某5%的开票费816922元,公司将这些发票到当地税务部门用于抵扣了公司的进项税款,按照17%的比例计算抵扣的税款应该是2777536元,但不管怎么抵扣,国税局必须保底征收1-2%的税款,公司是按2%缴纳的税款,实际缴纳税款326768元,前面各项抵扣后,公司实际获利1633846元。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她于2009年认识了深圳富迪家具科技公司负责人黄某2,黄某2问她哪里能购买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答复其一个朋友能搞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付票面金额5%的开票费,于是从2014年2月至8月她通过詹某生联系上怀化的秋华木业公司为黄某2的深圳富迪家具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00多万元,她从中获利10万元钱。 (3)证人向某1的证言,证明他与向孙琼是一个地方的人,关系比较好,但他从没做过木材生意,也从没给向孙琼供应过木材,向孙琼曾经借过他的身份证。 (4)证人蒋某1的证言,证明蒋他与向孙琼的关系比较好,2012年下半年向孙琼曾经用他的身份证在怀化太平桥的建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并留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他从没有给向孙琼供应过木材。 (5)证人向某2的证言,证明他与向孙琼是一般的村民关系。2011年或2012年左右,向孙琼曾借用他的身份证去银行开户,当时向孙琼还借了他老婆龙运兰的身份证。他从没有给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供过木材。 (6)证人向某3的证言,证明他不认识向孙琼,也从没有做过木材生意,他一直在外打工,他的身份证也没有借给他人用过。 (7)证人向某4的证言,证明他认识向孙琼,但从没有做过木材生意,也没有给向孙琼供应过木材。2012年下半年,向孙琼以帮他找事做需要给对方发信息资料,他将身份证给了向孙琼等情况。 (8)证人蒋某2的证言:证明向子建、向某4是其丈夫的哥哥,其二人从来没有做过木材生意,一直在外打工,蒋某2也不认识向孙琼。 (9)证人向某5的证言,证明他侄子向其元从未做过木材生意,他刚打电话询问向其元,说几年前其曾将身份证借给一个叫向孙琼的人到银行开过户。 (10)证人向某6的自书证言,证明她不认识向孙琼,也没有和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有任何往来,他的身份证信息不知为何被泄露。 (11)证人瞿某的证言,证明在怀化杨村乡政府附近没有秋华木业加工厂,也没有听说过姓向的人开过加工厂。 (1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向某6是她儿媳妇,其在新疆喀什打工已经有两年多了。向某6没有做过木材生意,她一家人都没有做过木材生意。她不认识向其根和向孙琼。她刚刚打电话问了向某6,向某6说其身份证从来没有借给别人,也没有丢失过。 (13)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他在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四方田村开了一家名称叫怀化市××区美英木业的木材加工厂。2012年的一天,一个叫向海生(向孙琼)的人来到厂里跟他讲想租用他的场地放一下木材,一年给他5000元场地费,他表示同意,但后来向海生没有存放过任何木料,向生海是借他的场地欺骗税务工作人员。 (14)证人齐某的证言,证明她与向孙琼系男女恋人关系。2012年11月28日,她在株洲市蓝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23.28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迈腾小汽车,首付5万元左右,车贷18.5万元,车子一直由向孙琼在使用等情况。 (15)证人雷某的证言,证明他从2013年1月份到2015年5月份在向孙琼经营的秋华木业公司从事兼职会计工作约二年时间,手工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老板向孙琼自己去领和开,他只在自己家里帮其做会计凭证、财务报表以及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在其公司现场上过班等情况。 (1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深圳市腾达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的签约会计。2011年7月份被公司指派负责做深圳市坪山新区三洋湖工业区富迪家具厂的账,通过富迪家具厂的财务报表显示,2014年2月份至2014年8月份怀化秋华木业开给深圳市坪山新区三洋湖工业区富迪家具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共348页,总金额为16338448元等情况。 (17)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明深圳市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是他于2006年9月11日注册成立的,并由他经营,法人代表是他儿子黄进平。2013年1月份、7月份,公司与湖南怀化秋华木业有限公司的总代理曾先生做了两单木材生意,曾先生送来湖南怀化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开出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总金额为1159075元,公司将货款转到票面上注明的秋华木业公司账户上。公司将怀化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局进行了认证,并抵扣了税款等情况。 (18)证人蒋某3的证言,证明惠州市惠阳鸿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是他于2010年3月份注册成立的,他是法人代表,并由他经营。2013年4月份,一个姓潘的男子来公司联系销售木板,经过商谈,他同意让其送了65万元的货过来。过了一段时间,潘姓男子将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过来了,经核对无误后,公司将货款转到发票上注明的怀化秋华木业公司账户上,后公司将6张发票拿到国税局进行了认证,并抵扣了税款等情况。 (19)证人黄某1应的证言,证明1999年华盛公司改制(由国有企业控股改为民营企业控股)后2年由他负责。公司临时业务员詹乾坤(曾用名詹某2)从怀化金隆木业公司开具了24张金额为560多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办理了出口退税,由公司财务经理欧志斌负责办理,后这笔出口退税款到了华盛公司账户。公司没有审查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等情况。 (20)证人欧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0年3月至今在华盛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办理华盛公司全部的出口退税工作,还兼管整个公司的物业收支、行政支出工作。华盛公司贸易3部是2010年6月左右为了做家具出口业务而成立的,负责人一直都是詹静慧,成员还有詹静慧的父亲詹某2。他不清楚为什么公司没有贸易3部的人员信息、工资,他只负责将贸易3部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海关报关单及核销单整理好,然后去深圳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办理退税业务。怀化市金隆木业有限公司给华盛公司开具的5665951.2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都办理了出口退税,华盛公司所得退税额为629550.14元。怀化市金隆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华盛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的情况,他不知道,从来没有怀疑过。 (21)证人詹某1的证言、亲笔证明材料,证明他与詹某生系邻居,两家距离约300米左右。2019年4月1日,詹某生的儿子到他家里找到他讲詹某生被洪江市公安局网上追逃,请他出面联系洪江市公安局的人,想去投案自首。后他通过朋友得知了洪江市公安局民警杨会安电话,他使用电话号码138××******与杨会安取得联系,与杨会安约好詹某生于清明节后4月6日或7日来洪江市公安局投案。但是4月5日清明节当天詹某生在老家就被饶平县公安局抓了,并移送洪江市公安局的情况。 3.鉴定意见 (1)怀化市泰信司法鉴定所怀泰信司鉴所(2015)会鉴字第014号鉴定意见:证明向孙琼以设立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为平台,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以利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虚假收购木材,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手段抵扣进项税额,以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个人牟取非法利益:①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5384份,发票收购金额51827849.00元,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737620.37元。②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6份,涉及13家受票公司,发票金额48032845.95元,其中涉案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13家公司可抵扣税款8165583.94元,包括深圳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值税专用发票140份可抵扣税款2373962.52元,深圳尚居家具有限公司接受值税专用发票44份可抵扣税款739423.76元。③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向收购农户账户转账********.00元。④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在2012年8月至2015年5月共向怀化市鹤城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634762.53元,滞纳金2428.19元。经测算,向孙琼在2012年8月至2015年5月收取詹某生开票费合计1584860.42元。 (2)怀化市泰信司法鉴定所怀泰信司鉴所(2016)会鉴字第011号:证明陈生勇以怀化市金隆木业有限公司为平台,在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虚假收购木材,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额,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个人牟取非法利益。①怀化市金隆木业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6份,涉及深圳华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卓旺出口有限公司等10家受票公司,发票价税合计77949049.26元,其中涉案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0家公司可抵扣税款11325930.24元。包括深圳华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值税专用发票26份可抵扣税款823257.74元,萍乡市华晟进出口贸易公司接受值税专用发票3份可抵扣税款312686.67元,萍乡市卓旺进出口贸易公司接受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可抵扣税款1285632.85元。②深圳华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卓旺进出口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共向金隆木业公司4个银行账户汇入资金75951907.99元。随后将资金转向可以掌控的11名员工账户转移资金10701518.00元,向陈生勇个人账户转移********.30元,再按照买票人詹某生等人指定的账户进行逐一返款到邱文进及敖永忠等个人账户。③怀化市金隆木业有限公司法人陈生勇,在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6份,计算应得手续费4101417.49元。④在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共向怀化市鹤城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842513.60元,滞纳金39468.05元。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混杂照片辨认,向孙琼分别辨认出编号6照片上的人是与其多次见面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詹某生,2照片上的人是陈宗福;黄某2辨认出5照片上的人是陈某;陈某分别辨认出5照片上的人是黄某2、12照片上的人是詹某生;詹某生辨认出詹国保。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洪江市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6月9日21时48分从向孙琼驾驶的湘B1××**汽车上搜出手机两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公章4枚、银行卡三张、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套、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套、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五份、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四份、胡春葵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8张、行驶证等,并对搜查出的物品依法予以扣押等情况。 6.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办案民警依法提取和扣押向孙琼持有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8个U盾,2个电子银行动态口令牌及怀化市秋华木业公司、怀化市恒辉木业有限公司各4份税务报表和财物报表的情况。 7.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怀化市秋华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怀化市××乡政府旁以及现场有关的情况。 8.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向孙琼的供述:2012年上半年,在深圳认识了詹某生,得知他在做木材生意,还在做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意,经过商谈,詹某生要他去注册一家木材加工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公司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时候詹某生就到他手里买发票,他只管开票,其他的不要管,他可以提取票面金额3.2%的开票费,詹某生并告诉他操作方法、资金流转和注意事项,向孙琼觉得赚钱快,加上自己做生意亏了钱,就答应与詹某生一起干。他回到怀化后,从洪江市岔头人向卫华手中接转了怀化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尔后他利用怀化秋华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虚假收购农产品开具了5000多万元的通用手工发票,并根据詹某生联系的13家受票公司,以虚假交易共为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明盛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宝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欧迈家具有限公司、惠州市恒利通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惠州市纳纬仕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和信源家具厂、惠州市惠阳鸿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惠州市百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惠州市紫桐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恒荣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共十三家公司虚开了500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金额3.2%至3.5%返点,他大概获利155万元左右。 (2)同案人詹乾坤(曾用名詹某2)的供述:2010年的时候,詹某生找到他和詹国保说在怀化这边可以联系虚开增值发票的业务,经过商量后大家分工:詹某生负责联系开票的供货商,他负责联系出口资质的公司做出引进业务这一块,詹国保负责报关、出口及外汇这一块。利益分配是:詹某生从他这边收取1%的开票费,他的利益是每出口一美元收取2分人民币的中介费,其余的钱都归詹国保。2010年3月份,经过华盛公司黄某1应同意,由华盛公司做代理出口,华盛公司每收到一美元外汇从中收取一角钱人民币的代理费。詹某生联系了怀化陈生勇由金隆木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他把盛世公司提供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家私数量等(也就是华盛公司需要出口报关的数据)及华盛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虚构的华盛公司与陈生勇金隆木业公司购销合同提供给詹某生,由詹某生提供给陈生勇,金隆木业公司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好后,用快递寄到华盛公司给他。然后詹国保就去联系报关行报关出口,再操作香港盛世集团打外汇进华盛公司的账上,按照资金流走账。资金走账首先是香港盛世集团打外汇给华盛公司,华盛公司再付相应的货款及税款给陈生勇的公司,陈生勇那边扣除了7%的手续费后(即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钱),再以陈生勇私人账户把货款、剩下的10%的税款打给他,他扣除中介费后(从税款里面每出口一美元收取2分人民币的中介费)再把货款、剩下的10%的税款打给詹国保私人账户。这笔业务一共开了860多万元价税合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除1.17得出应交的税款是730多万元的货物价格,再乘17%得出需交120多万元的税款,其中陈生勇那边收取了60多万元(陈生勇那边要拿增值税价税合计发票金额7%的开票钱),剩下的66多万元归他这边所有。 (3)同案人陈生勇的供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深圳的公司是通过詹某生联系的,资金是詹某生控制的,詹某生按票面金额的5%支付开票费到他的私人账户。 9.上诉人詹某生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及自动投案的事实作了供述,其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詹某生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具无真实货物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詹某生委托他人通过电话向洪江市公安局投案,在准备投案前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抓获,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单位的违法所得已部分退缴到位,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詹某生于2020年4月5日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被羁押及押回湖南省洪江市途中时间应折抵刑期。抗诉机关及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詹某生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后又上诉,导致本案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条件,不应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予以从轻处罚的抗诉意见及支持抗诉的检察意见。经查,上诉人詹某生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詹某生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庭审中认为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并对本案的一些非主要事实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亦从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时原公诉机关是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以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定罪处罚,亦改变了指控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不应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因此本案已不适用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且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中亦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判决。故该抗诉及支持抗诉的检察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詹某生及其辩护人提出詹某生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与同案人向孙琼相比,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詹某生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额虽属数额巨大,但詹某生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综合同案人的量刑平衡,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詹某生量刑偏重,应予改判,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抗诉,维持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20)湘128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20)湘128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 三、上诉人詹某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云生 审判员 荆 成 审判员 刘哲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静 书记员 徐娟娟 附: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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