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7月取得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认证抵扣。销售方因操作不当,在开票子系统中误将此两份发票作废。销售方及时采取措施,在2008年8月4日申报纳税时,将上述两张误作废发票进行补录,按正数申报纳税。我公司所在的国税部门,要求我公司对上述两张发票取得的进项税做转出。我公司认为:销售方已采取补救措施,对误作废发票补录,说明误作废的发票仍然有效,我公司可不做进项税转出。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 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1、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 因此,对于这张已经误作废对应的发票,贵公司应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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