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专项指引(试行)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8-08
摘要:为提升浙江省企业涉税事项合规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制度,防范税务违法风险,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违规风险点

  1.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如: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按规定核算和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如: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规定的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3.未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合规建议

  1.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2.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确认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金额以及资产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准确计算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得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等项目。

  第三十条 出口退税业务计算和申报

  (一)合规要点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4.申报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应与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对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一致。

  5.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

  (二)违规风险点

  1.企业申报退(免)税时,美元离岸价填写错误。

  2.生产企业申报的离岸价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

  3.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商品代码、退税率、征税率填写错误,与对应的进货凭证及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的相关内容不一致。

  4.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报视同自产产品。

  (三)合规建议

  1.申报退(免)税填写“美元离岸价”时,外贸企业应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美元离岸价格填写;生产企业应按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填写。出口业务以非美元价格成交或成交方式非FOB的,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折算填写。

  2.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报送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3.企业首次申报扩展商品代码,应准确核实退税率,填写正确的扩展商品代码。

  4.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5.生产企业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

  第三十一条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合规要点

  1.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2.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4.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二)违规风险点

  1.未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未按规定区分征税对象和应税所得项目进行预扣。

  (三)合规建议

  制作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常见业务事项及项目涉税事项合规清单。

  第三十二条 申报缴税程序

  (一)合规要点

  1.申报。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二)违规风险点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三)合规建议

  企业可根据电子税务局网上公布的纳税服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发票合规管理

  发票包括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合规要点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的查验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

  1.发票的开具。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的取得。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包括不得变更单价和数量。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有权拒收。

  3.发票的使用。聚焦违法风险重点领域,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涉税事项违规风险。

  4.发票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二)违规风险点

  1.常见取得不合规发票的情形。取得不合规发票尤其是虚开发票的频率最高的,重点是企业虚开和非法代开发票,取得假发票、收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2.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通常明地对公账户流转,暗地对私人资金回流。

  3.不合规使用情形。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三)合规建议

  1.交易前对销售方企业作必要的了解。可对销售方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方面进行了解,评估虚开发票风险,警惕接收虚开发票。

  2.接收发票后核对相关信息。仔细核对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货物名称与数量、金额等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若发现异常,暂缓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

  3.及时查验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接收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查验发票真伪;接收数电票的纳税人还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进行信息查验。

  4.注意取得和保存相关证据。优先通过银行账户划拨的方式支付货款,做好合同、发票、物流和资金流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第五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依法开展企业纳税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高等级的纳税人采取多项激励措施。对纳税信用A、B级纳税人采取包容性审慎监管、惠企政策直达帮扶等多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依法从严管理,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七条 涉税事项是否合规是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定和信用修复的重要因素。税务机关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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