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出口工程设备有关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1-31
摘要:考虑到企业的特殊情况,为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减轻企业负担,同意你省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签订的电厂工程项目出口的金额为209万美元的工程设备,在批准的上述额度内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出口工程设备有关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1号        2005-01-3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补报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备案的报告》(苏国税函[2004]54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上报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商财政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企业的特殊情况,为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减轻企业负担,同意你省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签订的电厂工程项目出口的金额为209万美元的工程设备,在批准的上述额度内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你们严格审核,切实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月31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