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与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雷文汉 人气: 时间:2009-07-15
摘要:  2008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住房租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分别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十八条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政策比较分析:
  新政策直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相关政策中对类似项目的减免税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无疑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法律效力级次,有利于政策的统一执行。

  关注与提示: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时,要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需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并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原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六条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政策比较分析:
  原政策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时,以其取得的转让收入扣除经税务机关确定的旧房评估价格或核定的金额后为增值额,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时,按30%的税率计算交纳土地增值税。新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政府为多方筹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而制定的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

  关注与提示: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要做好纳税筹划。注意土地增值税政策优惠的分界点,若增值额在扣除项目的20%左右,可通过房价的让步,将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的20%以下,以争取税后净收益的最大化。

  4、 印花税
  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原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产权转移书据、财产租赁合同等按规定计算交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三条规定: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政策比较分析:
  通过对上述相关政策的比较不难看出,国家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造、买卖、租赁环节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这是以前相关政策中没有提及的。

  关注与提示:
  对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时,要注意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并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因房地产开发涉及到的应税合同或书据金额都比较大,免征印花税金额的也不可小视。
 
    5、契税
  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原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纳税义务人以房屋买卖成交计税依据交纳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政策比较分析:
  新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购置过程中应交纳的契税予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优惠的幅度相比是较大的。这也是切实减轻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置者税收负担的又一有力举措。

  关注与提示: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在办理房产转让过程中要及时向契税申请办理减免税,并注意保存有关的证明资料。

  6、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六、七条明确了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保障的有关规定,而本条规定是对个人取得此项补贴是否征税的明确。

  原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比较分析:
  新政策明确了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与国税发[2001]39号文中相关条款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而为了防止部分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帮助个人偷税漏税,本条明确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