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与提示:
单位为解决、减轻员工住房困难,发放给员工个人符合规定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在计算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此部分补贴不需并计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单位假借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若未规定代扣代缴个个所得税,则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应予禁止。
7、 捐赠
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原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比较分析:
新规定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视为公益性捐赠,并按规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此举无疑是鼓励单位、个人共同参与,与政府一道努力解决目前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关注与提示:
单位、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时,注意要通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进行,并取得有效的票据(如公益性捐赠票据)等证明资料,以作为在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对企事业单位来讲,还应注意捐赠日期不同,在计算税前扣除的基数与比率也有较大的差异。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部分
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原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第三条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屋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政策比较分析:
通过是上比较我们容易看出,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与现行相关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由原来的“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改为“减按10%的税率征收”,虽一字细微之差,却含大文章;
2、印花税:新增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的规定;
3、营业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由原来“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调整为“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政策优惠幅度明细加大;
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由“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调整为:“按4%的税率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用地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现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直接规定免征。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由原来规定的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调整为“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政策调整幅度相当大。
关注与提示: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时,申报交纳税款时,要注意相关政策的变化,不要交错税、多交税,更不要少交税。个人出租住房时,要记住:从2008年3月1日起按1.5%的税率的交纳营业税了。
三、文件生效日期
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关注与提示:
文件对外公布时间晚于文件生效执行时间,特别是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是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原已按规定已征税款,允许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这就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要高度此问题,最好对照文件规定,认真核实自身是否存在可以享受本文件规定的行为,相应的税款是否已经在文件发布之前交纳。若存在受税收变动影响的情况,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早日办妥税款抵减手续。
此外,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已执行,若在2008年3月1日之后发生的租赁行为,已按原规定交纳的税款,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款抵减或退还手续。
结束语
笔者认为:财税[2008]24号文件的出台及执行,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有力举措,有利于促进社会各界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当前的住房困难,有利于促进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有利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