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力合作,协同控管。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国税发[2008]14号文件的要求,主动与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定部门配合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人,研究开展数据交换的具体方式方法。在实地测量工作中,要充分依托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如聘请当地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开展实地测量。 (四)搞好税源清查工作后续管理。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所掌握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导入地方税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另发)。要做好税源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要做好税源数据库的综合利用工作,把税源管理与收入分析、征收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并提出加强征管的具体措施。 附件: 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 2.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 3.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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