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有何区别?会计处理该怎样处理?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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