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发[1995]156号 1995-07-0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的几个问题,暂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一)精制茶、复烤烟叶、脱水菜、淀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二)中药原药、中药饮片(不包括中成药)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二、[条款废止]关于建筑、安装企业销售的工程剩余材料的征税问题建筑、安装企业销售的工程剩余材料,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由税务征收机关按规定代开。 三、关于豆粕的征免税问题豆粕暂按“饲料”的规定征免税。 四、[条款废止]关于有关部门处理公物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根据国办发[199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鲁政办发[1993]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规定,对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邮政、运输等部门获得的无主货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的公物,凡通过山东省拍卖总行(或其分支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拍卖、销售的,其取得的收入暂免征增值税;否则,其取得的收入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按规定代开。 五、关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确定问题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暂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总机构,是指按照法律组成的法人企业并负责管理、控制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机构。总机构所在地是指总机构注册地。 (二)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总机构的管理机构、分店、分公司、分厂、分矿、代表处、办事机构和生产、经营作业场所等。分支机构所在地是指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中“企业地址”所注明的市(地)或县(市、区)。 六、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及附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及附件的规定为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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