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024号 1996-02-0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暂行办法》。现就1995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需要认真做好的几项重点工作明确如下。 一、做好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年度考核及总结工作。检查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有无应批未批、不应享受而享受的现象。对因属兼营性或获利年度需进一步考核确定尚未批准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局要抓紧在1996年4月底前考核确定批复完毕,保证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已批复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既从事生产性工作业务,又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要严格按京国税[94]043号文件规定进行考核,对生产性业务收入未超过50%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要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对经批准或经考核享受优惠政策的外商企业,要通过汇算清缴对有关情况包括审批情况,税负变化情况等进行总结并随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上市报市局。 二、做好对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清理补税工作。各局要严格按照京国税[95]211号文件规定抓紧落实此项工作,在1996年4月底前确定有关预计利润率标准并报市局备案,同时对企业取得的预收款进行清理,确定预征所得税额。对1995年度应预征税款,要保证在1996年5月底前入库,对属于以前年度应预征税款,原则上也应在5月底前入库,但对金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按季平均缴纳,预征,清理情况应在199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单独说明并填报《预征、清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取得预收款外商投资所得税情况表》(见附件) 三、对1995年度正处于减免税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理、审核。检查其是否符合减免条件,是否已进入获利年度,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文件,是否减免税期已满但尚未恢复征税等。对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自行减免或越权减免的,要予以纠正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年度弥补亏损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 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表的部署、填制、统计和报送工作。这五张报表是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水平,适应有关财务、税务规定而制定的,前3张表做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使用,他是对主表的使用说明,与其有同等效力。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是在原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而调整、完善和修改的,减免税情况汇总表是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而设立的,这两张表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汇总填报。各局要在1995年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突出做好这五张报表的部署工作,特别是前3张报表,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做深、做细。报表的具体格式、填写要求、注意事项等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暂行办法》附件。 五、按照汇算清缴工作暂行办法要求,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为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各主管税务机关在199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原则上都要实现汇算清缴计算机管理,对因征管户数多,征管力量不足、计算机配置不尽完备的,可逐步实现,但不得低于汇算清缴户数的50%,特别是对重点税源户应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为此各局要予充分重视,进行安排布置,为全面实现我市汇算清缴计算机管理创造条件。1995年度下列报表数据应录入计算机内,并实现计算机统计,汇总和分析。 (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调整明细表。 (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弥补亏损表。 (四)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 (五)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六)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 为更有利于我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归纳整理了1995年度涉外税收主要政策规定,一并下发,供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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