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8]353号 1998-08-3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当前,我省水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水产品经销环节的增值税税源流失较为严重。为了加强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省局制订了《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经销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计税依据为上述单位或个人销售水产品的销售额。 第三条 纳税人在渔船靠岸后直接收购水产品发往外地客户,或收购水产品进行分类,冷藏、包装等简单加工后再发往外地客户的,纳税环节为起运环节;纳税人就地收购水产品就地销售的,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 第四条 纳税人收购水产品,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农产品收购凭证。 第五条 固定业户收购水产品运往外地销售的,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第六条 经销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建帐建制,如实核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主动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对暂不具备建帐建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有权采用核定销售额计算征税的办法,核定销售额时,可按同类水产品的市场价格成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第八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偷税抗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沿海市、县国税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对水产品增值税实行集中征收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十条 负责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要针对渔业作业及经销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临时性,季节性强。水产品税源分散、面广,不易控管的特点,深入到所辖区域的港口.码头、交易市场等场所,收集信息,摸清税源,掌握水产品收购、加工、运输等环节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固定业户和临时业户逐户进行统计。 第十一条 负责水产品征收管理的专门机构应建立健全值班登记制度、巡逻稽查制度、检查监督制度和内务管理制度。 1、值班登记制度;设立纳税申报和偷税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受理制,受理纳税人上门纳税申报、电话申报或群众举报,并设立纳税申报记录台帐、税款征收记录台帐.举报案件记录台帐、值班情况记录本;及时记录并向负责巡逻检查曲税务人员通报当日各经营点收集的水产品经销活动信息及申报纳税情况;负责上门申报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或核定征收。 2、巡逻稽查制度;实行24小时双人上岗制度,负责实地巡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并根据值班人员通报的情况,赶赴现场征税;巡查范围包括海上、港口、码头、水产品交易场所等:巡查内容包括固定业户和临时业户是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是否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巡查方式应从水产品收购环节入手,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突击检查.巡查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巡查记录,并在交班前办理完值班人员通报的税源征收情况反馈手续和当日征收的税款解交手续。 3、检查监督制度;主管领导负责检查监督值班人员和巡查人员的工作及执法情况,井负责处理重大的突发事件和较棘手的问题,同时建立值班人员与巡查人员之间工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制度,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人情税现象的发生。 4、内存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综合及后勤保障工作,包括计、会、统,资料汇总,工作人员考勤,后勤服务等。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负责水产品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人员应定期实行轮岗制,并注意加强各岗位之间和征收管理各环节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第十三条 市、县国税机关应就加强水产品税收管理问题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并建立与渔政、港监、边防、公安、地税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并定期沟通信息,通报情况。 1、渔政部门是我国渔业资源的管理部门,加强与之联系,能及时掌握海上鱼讯、鱼类捕猎季节等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做到心中有数。 2、港监部门是负责对所有进出入港口的船只进行管理的部门,加强与之联系,能及时掌握渔船靠岸的时间和有关情况,有助于防止税源流失。 3、边防、公安部门是负责海上和陆地治安,防范和处理违法刑事案件的部门,加强与之联系,有助于对偷税、逃税抗税案件及时查处,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惩罚。 4、地方税务局是负责水产品农业特产税征收的部门,加强与之联系,有助于互通信息,充分发挥税务机关联合办税的优势。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规宣传,充分利用渔政.港监部门的广播系统,播放税法知识,散发税法宣传单,逐户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程序、计税依据和标准、税务违章处罚等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自觉性。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纳税人经销海洋捕捞水产品和淡水养殖水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各市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