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笔者在对新法和实施条例的学习过程中,结合矿业企业的特点,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总结,本文试从税率、人工成本、安全生产、资源合理利用四个方面浅析新法对矿业企业的影响,希望能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一、税率的降低是最明显的利好(法条依据:新法第4条) 众所周知,在原来税法规定中,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明显多于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实际税负明显高于外资企业。因为我国政策规定,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所以矿业企业的外资企业较少,大部分公司是执行33%的标准税率,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实际税负较高。 税率是税收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衡量和影响税负水平的决定性因素。可以预见,在税率调整到25%后,矿业企业受惠较其他行业更加明显,新法实施将对矿业企业利润增长产生积极影响。 二、用工费用方面喜大于忧 1、取消了计税工资限额(法条依据:实施条例第34条): 以前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实行的是计税工资制度,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新法采取了原外资企业税法的做法,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矿业企业工作条件比较艰苦,劳动强度较大,所以职工工资水平普遍高于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因此,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费用都出现大量的纳税调整。新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这对于劳动密集型的矿业企业来说,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扣除额,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三项经费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法条依据:实施条例第40、41、42条) 原内资企业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计税工资的14%、2%、1.5%(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2006起比例提高到2.5%)计算扣除。新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拔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 可以看出,虽然三项经费的扣除比例与原税法一致,但作为扣除标准的“计税工资”已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实际上提高了扣除限额。但同时,税前列支由“计算扣除”变成了“实际发生或拨缴”,又会影响企业的扣除额。 比如,一个公司有员工6000人,每年支付给员工的工资8000万元,按照原来规定,企业按照计税工资14%提取的福利费1100多万元可以税前列支,而新法实行之后,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福利支出,则将会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有重大变化(法条依据:新法第30条、实施条例第96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原来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为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一些安置残疾人的“非福利企业”,如民营、外资企业等不能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为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很多矿业企业都设立了福利选矿厂等福利企业。 为了给各类企业间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新法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范围扩大为各类企业。并且取消了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限制。新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新法对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扩大到所有类型企业,再举办福利工厂已没有太大的意义。 三、安全生产方面 矿业,尤其是煤矿是公认的高危行业,事故隐患是困扰矿业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据统计,2007年中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为3786人,占全球的80%;我国的百万吨死亡率接近4,是美国的100倍。究其根本原因是企业对安全设施的投入不足、设备老化造成的。新法的政策将引导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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