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实现“12366”电话报税功能的通知 鲁国税办发[2003]30号 2003-07-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为国家税务总局核配12366号码的函)的通知》(征便函[2002]24号,附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要求,各地在优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原有咨询、登记、举报、投诉服务的基础上,要实现接收纳税人电话报税功能,目前我省已有济南、青岛、潍坊、淄博市局实现此功能。此外,接山东省通信公司通知,计划自今年6月20日,停止原电话申报号码“17967”,经省局与通信公司协商,延长至7月20日停止使用该号码。鉴于以上原因,为方便纳税人电话申报,降低报税成本,各地要积极与当地通信公司协商,将电话报税功能纳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行市话费管理。 参考已开通市局经验,各地与当地通信公司协商过程中,可要求当地通信公司语音台一方,将电话报税系统的语音节目挂接到12366语音节目内部即可。最终实现“12366”热线功能为: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号码,语音提示为“…自动语音服务请按1,人工服务请按2,电话报税请按3”,当纳税人选择‘按3键’以后,通信公司的语音节目需要立即将语音转接到原有电话报税的语音节目,随后的报税流程仍然采用原有的模式,从而通过一点挂接的方式即可实现电话报税到12366系统的挂接。各地务必在7月20日前将电话报税纳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应充分利用报纸、电台、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宣传。各地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如涉及“12366”前台软件问题,可向中鲁公司咨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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