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391号 2003-11-21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中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掺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中规定,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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