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425号 1999-06-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通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法规,“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法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此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以上法规明确表明,发票设计职权在税务机关。发票设计完全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设计使用的发票都有税务机关特定的要素和管理标志,如发票种类、发票联次、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税率、税额、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以及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版面防伪设计)。 这些管理的标志和要素都是由税务机关来确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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