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4]8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13
摘要: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交纳的规费,超过三年仍未上缴且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以前年度已允许税前提取的,在汇算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并入当期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时可在支付当期予以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4]83号        2004-10-13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自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两个文件下发以来,总体看运行的比较好,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有关售待开发产品先出租后出售征税问题应执行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第一条(五)项列举的二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三条规定和省局吉地税发[2003]130号文件第一条第(五)项定。

  二、[条款废止]税务总局83号文件关于"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将开发产品由开发产品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的业务处理行为。

  三、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交纳的规费,超过三年仍未上缴且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以前年度已允许税前提取的,在汇算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并入当期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时可在支付当期予以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内开发的为小区服务的不属于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的项目,其所有权归开发公司,并明确仍承担维护和维修责任的,其配套设施发生的折旧费、维护和维修费用、财产报费(处置)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