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5]42号 2005-02-18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有部份市县局请示,购买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报税联、注册登记联或发票联等其它联次的,是否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申请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辆入户上牌手续凭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以上问题明确如下: 一、购买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包括被盗、被抢,下同)“机动车发票”报税联、注册登记联或发票联等其它联次的,凭有关证明向销售方提出申请,由销售方出具“机动车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记帐、申请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辆入户上牌等有关手续凭证,销售方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二、购买方在向销售方申请出具“机动车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购车者个人身份证件或购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2.复印“机动车发票”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所购车辆的类型及厂牌型号、发票丢失的简单情形、申请复印件的份数、用途以及申请人签名等内容。申请人为单位的,必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销售方对购买方提供的资料要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可向购买方出具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的“机动车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同时将购买方提供的资料完整粘贴在存根联原件上,以便税务机关查核。对购买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情况不属实的,销售方不得为其出具“机动车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违反规定者,由税务机关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从严处理。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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