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5]4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2-18
摘要:购买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包括被盗、被抢,下同)“机动车发票”报税联、注册登记联或发票联等其它联次的,凭有关证明向销售方提出申请,由销售方出具“机动车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记帐、申请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辆入户上牌等有关手续凭证,销售方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5]42号       2005-02-18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有部份市县局请示,购买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报税联、注册登记联或发票联等其它联次的,是否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申请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辆入户上牌手续凭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以上问题明确如下:

  一、购买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包括被盗、被抢,下同)“机动车发票”报税联、注册登记联或发票联等其它联次的,凭有关证明向销售方提出申请,由销售方出具“机动车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记帐、申请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辆入户上牌等有关手续凭证,销售方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二、购买方在向销售方申请出具“机动车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购车者个人身份证件或购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2.复印“机动车发票”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所购车辆的类型及厂牌型号、发票丢失的简单情形、申请复印件的份数、用途以及申请人签名等内容。申请人为单位的,必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销售方对购买方提供的资料要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可向购买方出具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的“机动车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同时将购买方提供的资料完整粘贴在存根联原件上,以便税务机关查核。对购买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情况不属实的,销售方不得为其出具“机动车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违反规定者,由税务机关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从严处理。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