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二函[2005]15号 2005-06-17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现对部分市提出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方性工资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对于各地自行确定的地方性工资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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