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紧急通知 闽国税函[2005]335号 2005-09-2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为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国家税务总局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进行修改,删除“工商部门审核(盖章)”字样。但因《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函》(征便函[2005]61号)下发之前,我省部分设区市已经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5]276号)要求,完成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工作,并将票样送达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要求,2005年10月1日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此重新印制发票发放用户使用在时间上已不允许,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发票处领导同意,已印出的发票照常使用(使用时间截至2006年5月31日),但“工商部门审核(盖章)”栏不需填写,待这批发票使用结束后各地按修改后的票样印制新版发票,并将新票样送本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备案。请各地速将此件抄送本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并做好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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