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9]19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1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9]197号        2009-10-10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工业垃圾处置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泉地税发[2009]63号)悉,批复如下:

  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为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置工业废料,并从量计算收取垃圾处置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收取垃圾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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