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财工字[1997]469号 1997-11-27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请示)(财驻云监一字[1997)第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人劳动保护费用。 税屋提示——财工字[1997]469号文件和现行财务规定财企[2009]24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及现行所得税规定文件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均不相悖,可以继续参考。
1997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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