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23-11-20
摘要: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为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今天,申税小微就带您一起来了解下!

  一、增值税

  01 残疾人福利机构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项

  02 残疾人本人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六)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03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

  这项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和其他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个人所得税

  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们上海的具体减征额是多少呢?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3]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9600元为限额;不足9600元的,据实减征。

  我们企业雇佣了一位残疾人职工,但他名下还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情况他应该怎么享受这个政策呢?

  根据沪财发[2023]1号文件,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我们企业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需要向税务机关递交材料吗?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该文件附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上海市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沪财发[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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